使用条款
如果您继续浏览和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我们的隐私政策一起管辖我们与您就本网站的关系。 如果您不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部分,请不要使用我们的网站。 请访问我们的条款和条件。 我们的网站是一个免费订购平台,直接将我们的客户与我们的团队联系起来。
定义
1.1 买方是指购买任何订单、发票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货物的人,如果有多个买方,则指的是每个买方的连带和个别名称。
1.2 CCA 指 2010 年联邦竞争与消费者法。
1.3 CRB 指信用报告机构。
1.4 货物是指卖方不时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如有)。
1.5 GST 是指 GST 法案中定义的商品和服务税。
1.6 GST 法案是指 1999 年联邦新税收制度(商品和服务税)法案。
1.7 非排他性权利具有第 8.1 条赋予的含义。
1.8 PMSI 是指 PPSA 定义的购买资金担保权益。
1.9 PPSA 是指 2009 年个人财产证券法。
1.10 价格是指为商品支付的价格(加上任何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1.11 担保权益和“购买货币担保权益”、“附加”、“附件”、“完善”、“加入”、“混合”以及所有相关术语均具有 PPSA 赋予的含义。
1.12 卖方是指 Repertoire Culinaire Australia Pty Ltd T/A Imports of France、其继任者和受让人,或代表 Repertoire Culinaire Australia Pty Ltd T/A Imports of France 并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
1.13 条款是指卖方不时更改的这些贸易条款和条件。
2.订购商品
2.1 商品订单构成买方根据这些条款购买商品的要约。如果买方下订单或接受货物交付,则买方被视为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并立即受其约束。
2.2 卖方首选的下订单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维多利亚州的 ordersVIC@repertoireculinaire.com.au 和 ordersNSW@repertoireculinaire.com.au,并受限于:
(a) 墨尔本/悉尼大都会地区下一个工作日送达的订单,必须在下午 3:30 之前提交给卖家,在此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任何订单不能保证在第二天送达;和
(b) 下午 3:30 之前收到的订单将需要四十八 (48) 小时才能送达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和州际地区;和
(c) 在已下订单的情况下,只有在原始订单下达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和/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通知,该订单的取消才会被接受。
2.3 卖方保留指定不时接受的最低订单价值的权利。卖方可全权酌情决定供应低于指定最低订单价值的订单,并就所有此类订单收取由卖方确定并告知买方的手续费。
2.4 卖方可全权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
2.5 如果卖方认为买方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违反了这些条款,卖方保留终止买方订单的权利。
2.6 订货单或预订单必须由买方以书面形式连同授权的采购订单。由卖方自行决定,此类订单可能需要支付押金。定金金额或价格的百分比将在订购商品时规定,并应立即到期应付。
2.7 在下任何订单时,买方明确表示买方:
(a) 有溶剂;和
(b) 没有犯下破产行为;和
(c) 不知晓任何情况下任何债权人或有担保债权人有权指定接管人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清算买方或对买方资产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3. 支付货款
3.1 价格将参照卖方当前的价目表计算。价目表中包含的价格和产品规格可由卖方全权酌情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买方。
3.2 由卖方自行决定,价格应为:
(a) 如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发票所示;或者
(b) 货物交付之日的价格;或者
(c) 卖方的报价将在报价单中规定的期限或三十 (30) 天内有效。
3.3 卖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支付不可退还的押金。
3.4 如果卖方的报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外币汇率和/或国际汇率的变化而导致海外交易增加),卖方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运费和保险费或由于卖方增加的货物成本)。此类变更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根据卖方的报价收取费用,并将在发票上显示为变更。所有变更必须在完成时全额支付。
3.5 买方承认并接受已接受订单的货物供应可能视供应情况而定,如果出于任何原因货物不可用或不再可用,卖方保留更改价格以涵盖替代品供应的权利商品。
3.6 货物付款时间至关重要,买方应在卖方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该日期可能是:
(a) 交付货物时;
(b) 发票日期后三十 (30) 天;
(c) 如无任何相反通知,日期为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任何发票日期后七 (7) 天。
(d) 在买卖双方书面约定的日期。
3.7 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支票、电子/网上银行、信用卡(每笔交易可能收取附加费)或买卖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付款。
3.8 买方无权抵销或从价格中扣除卖方欠或声称欠买方的任何款项,也无权因为发票的一部分有争议而拒绝支付任何发票。
3.9 卖方可以从买方欠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抵销卖方欠买方的任何款项。
3.10 如果买方未能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卖方的发票,则买方应支付卖方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在律师/自己的客户之间确定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和费用可能在追回或试图追回买方的逾期金额。
4. 缴纳消费税
4.1 除非另有说明,价格不包括消费税。发票将按照《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规定格式开具。
4.2 买卖双方商定的任何折扣或其他条款将根据不含商品及服务税的价格计算和适用。
4.3 如果对卖方根据本条款提供的任何供应征收消费税,买方必须支付按现行消费税税率乘以买方应付的相关供应(不作任何扣除或抵销)对价计算所得的消费税这些条款。
4.4 任何应付的 GST 金额应与买方支付价格的时间和基础相同。
4.5 如果价格的任何部分涉及应税供应和任何非应税供应,则价格的 GST 排除部分应由卖方确定。如果卖方基于合理理由确定需要对价格进行调整,它将立即发出《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任何“调整说明”。
4.6 买方必须支付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税费和关税。
5. 交付货物
5.1 货物交付发生在以下时间:
(a) 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卖方地址接收货物;或者
(b) 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地址,即使买方不在该地址。
5.2 买方应确保卖方始终可以畅通无阻地访问网站,以便交付货物。除非由于卖方的疏忽,否则卖方不对现场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行道、车道和混凝土、铺砌或草地的损坏)承担责任。
5.3 买方同意,无论是由买方的任何雇员还是代表买方签字的任何其他人签署的交货单,均应作为交货的决定性证据。
5.4 由卖方自行决定,交付费用是包含在价格中还是在价格之外,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一百五十美元 ($150.00) 以下的订单将自动收取二十美元 ($20.00) 的费用;
(b) 在墨尔本都会区内或(距 GPO 30 公里半径)内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00)的订单无需支付送货费;
(c) 三百五十美元 ($350.00) 以下订单的农村送货需支付由卖方确定的运费;
(d) 超过三百五十美元 ($350.00) 的农村送货不收取送货费;和
(e) 州际订单为出厂价,交付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事先与卖方作出安排。
5.5 卖方可以分批交付货物。每个单独的分期付款都应根据这些条款开具发票和付款。
5.6 卖方指定的任何交货时间仅为估计时间,卖方不对买方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同意他们应尽一切努力使货物能够在双方安排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如果卖方仅因买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无法按约定供应货物,则卖方有权收取合理的重新交付和/或存储费用。
5.7 买方承认,在买方完成与卖方的信贷申请并已批准为该帐户设定的信用额度之前,以信贷方式供应货物不会生效。
5.8 如果供应请求超过买方的信用额度和/或账户超过付款条件,卖方保留拒绝交货的权利。
6.保修
6.1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更改、移除或涂掉卖方贴在货物上的任何标签。6.2 根据第 8.1 条,卖方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条件和保证,以及授予买方或其他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普通法、衡平法、贸易、习惯或惯例或其他任何方式以及所有此类条件除任何非排他性权利外,特此明确排除此类权利和补救措施。卖方对这些保证、陈述、承诺和保证的责任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6.3 卖方对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作出的任何保证完全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购买货物进行转售的买方无权根据任何此类保证提出索赔。
6.4 除另有规定外,消费者提出保修索赔的流程如下: 凡属于保修索赔的商品,应退回购买地,由卖方评估。消费者负责将商品退回购买地点。消费者在提出保修索赔时必须出示购买凭证。保修下的索赔将由卖方、授权经销商或代表根据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合理判断进行评估,并在以下情况下被接受:
(a) 发现相关缺陷;和
(b) 保修索赔是在相关保修期内提出的。
6.5 接受保修索赔后,卖方将安排更换商品。
6.6 卖方不对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或引起的任何缺陷或损害负责:
(a) 买方未能按照卖方推荐的包装或说明上的规定妥善维护或储存任何货物;
(b) 买方将货物用于设计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c) 在任何缺陷变得明显或对于合理审慎的运营商或用户来说应该变得明显后,买方继续使用任何商品;
(d) 买方未能遵守卖方提供的任何指示或指南;或者
(e) 正常磨损、任何事故或天灾。
6.7 如果买方是 CCA 所指的消费者,则卖方的责任仅限于附表 2 第 64A 条所允许的范围。
6.8 如果卖方被要求更换货物但无法更换,卖方可以退还买方为货物支付的任何款项。
6.9 如果买方不是 CCA 所指的消费者,卖方对货物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是:
(a) 仅限于卖方自行决定向买方提供的任何明示保修或保修卡的价值;
(b) 如果货物不是卖方制造的,则限于卖方有权获得的任何保证;或者
(c) 否则绝对否定。
7. 退回有缺陷的商品
7.1 买方必须在交货时检查货物,并且必须在交货后四十八 (48) 小时内将任何缺陷/损坏、数量短缺或不符合描述或报价的情况书面通知卖方。买方必须在已知任何此类缺陷后尽快合理地通知任何其他所谓的货物缺陷。收到此类通知后,买方必须允许卖方检查货物。
7.2 买方退回的任何货物,除有缺陷的货物和保修索赔外,只有在它们处于原始包装中并且处于新的可销售订单和条件下才会被接受。
7.3 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会接受有缺陷商品的退货:
(a) 卖方同意货物有缺陷;和
(b) 货物在合理时间内退回,费用由买方承担;和
(c) 退回的货物尽可能接近交付时的状况。
7.4 卖方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无缺陷的退货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能会要求买方支付最多 20 美元 ($20.00) 的手续费。
7.5 尽管本条款有任何规定,如果法律要求卖方接受退货,则卖方将仅根据该法律规定的条件接受退货。
8. 隐含条款
8.1 买方特此承认,根据 CCA,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中可能隐含某些条件和保证,以及授予买方和其他方关于货物或服务的权利和补救措施,这些条款和服务不能根据协议排除、限制或修改(“非排他性权利”)。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修改或排除 CCA 和其他无法修改或排除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担保和承诺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以下限制受这些非排他性权利的约束。
8.2 在如此允许的情况下,卖方对违反非排他性权利的责任仅限于卖方的选择,就商品而言,更换商品或提供同等商品或支付更换商品的费用商品或获得同等商品,如果是服务,则再次提供服务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务的费用。
8.3 因此,根据第 8.1 条,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买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因卖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引起或造成或促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卖方是否应对买方因卖方违反其义务或其他原因而遭受的特殊、附带、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或精神损失、利润或收入损失或此类违约行为产生的费用。
8.4 买方承认并同意:
(a) 卖方不保证网站的性能或其任何商品的可用性;和
(b) 定期维护和/或升级可能不时无法在线订购;和
(c) 电子分发存在固有的危险,因此卖方不能保证在客户和卖方之间传输数据(包括订单)时不会出现延迟或错误。买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卖方不对因网上订购不可用或订单传递的延迟或错误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9. 赔偿
9.1 对于卖方招致或遭受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以及针对卖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诉讼、索赔或要求,买方应赔偿并保持赔偿并使卖方免受损害,由以下一项或多项引起:
(a) 由于买方未能遵守适用于货物或货物使用的任何法律、规则、标准或规章;
(b) 由于买方的任何其他疏忽或其他违约行为;或者
(c) 由于卖方遵守或遵守买方关于货物或其制造方式的任何指示。
10. 风险
10.1 货物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必须在交货时或交货前为货物投保。
10.2 如果任何货物在交付后但在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损坏或毁坏,则卖方有权获得为货物支付的所有保险收益。卖方出示这些条款足以证明卖方有权收取保险金,而无需任何与卖方有往来的人进一步查询。
10.3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将货物留在卖方场所外以供取货或将货物交付至无人看管的地点,则此类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11.标题
11.1 买卖双方同意,货物的所有权不得转移,直至:
(a) 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卖方与买方之间所有单独的货物供应合同项下欠卖方的所有款项;和
(b) 买方已履行其对卖方的所有其他义务。
11.2 卖方收到除现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在该付款方式被兑现、清算或确认之前,不得视为付款。
11.3 双方进一步同意,在货物所有权根据第 11.1 条转移给买方之前:
(a) 买方只是货物的受托人,必须按要求将货物退还给卖方;
(b) 买方以信托方式为卖方持有买方的货物保险利益,并且必须在货物丢失、损坏或毁坏的情况下向卖方支付任何保险的收益;
(c) 买方不得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对货物的占有,除非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以市场价值为目的。如果买方出售、处置或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则买方必须以信托方式为卖方持有任何此类行为的收益,并且必须按要求向卖方支付或交付收益;
(d) 买方不应转换或加工货物或将其与其他货物混合,但如果买方这样做,则买方为卖方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由此产生的产品,并且必须出售、处置或退回由此产生的产品按照卖方的指示向卖方披露;
(e) 买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卖方进入卖方认为存放货物的任何场所并收回对货物的占有;
(f) 无论是否已交付,卖方都可以收回对任何运输途中货物的占有;
(g) 在货物仍为卖方财产时,买方不得对货物收取或授予产权负担,也不得授予或以其他方式放弃货物的任何权益;和
(h) 尽管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卖方仍可开始诉讼以收回所售货物的价款。
12. 2009 年个人财产证券法
12.1 在书面同意这些条款后,买方承认并同意这些条款构成 PPSA 目的的担保协议,并根据保留所有权条款在所有商品和/或抵押品(账户)中建立担保权益这些条款——是买方对卖方的货物的货币义务——之前已经提供,并且将在未来由卖方提供给买方,并在货物的收益中产生“购买货币担保权益”在 PPSA 的含义内。
12.2 买方承诺:
(a) 及时签署卖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进一步文件和/或提供任何进一步信息(此类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应完整、准确和最新);
(i) 在个人财产证券登记簿上登记与担保权益有关的融资声明或融资变更声明;
(ii) 登记 PPSA 要求登记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者
(iii) 纠正条款 (i) 或 (ii) 中提及的陈述中的缺陷;
(b) 赔偿并根据要求偿还卖方在 PPSA 建立的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上登记融资声明或融资变更声明或释放由此收取的任何货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c)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登记有关担保权益的融资变更声明;
(d)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登记或允许登记与货物和/或抵押品(账户)有关的有利于第三方的融资声明或融资变更声明;
(e) 立即通知卖方任何建议的买方名称变更和/或买方详细信息的任何其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交易名称的变更和/或其任何重大变更)销售商品的商业惯例,这将导致此类销售收益的性质发生变化。
12.3 卖方和买方同意 PPSA 第 96、115 和 125 节不适用于这些条款创建的安全协议。
12.4 买方放弃其根据 PPSA 第 95、118、121(4)、130、132(3)(d) 和 132(4) 条接收通知的权利,并放弃其作为设保人和/或债务人的权利PPSA 第 142 和 143 节。
12.5 除非卖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买方放弃根据 PPSA 第 157 条接收验证声明的权利。
12.6 买方必须无条件批准卖方根据本第 12 条采取的任何行动。
12.7 除非有任何相反的明文规定(包括本第 12 条中包含的规定),否则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具有将 PPSA 的任何规定外包的效力。
13. 安全与收费
13.1 考虑到卖方同意供应货物,买方将其在买方现在或未来拥有的任何土地、不动产或其他能够抵押的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无论是共同的还是单独的)抵押未来,以确保买方履行其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任何款项)。
13.2 买方赔偿卖方因行使本条款项下的卖方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卖方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和自己的客户的法律费用。
13.3 买方不可撤销地任命卖方和卖方的每一位董事为买方的真实合法代理人,以履行所有必要的行为以使本第 13 条的规定生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买方的任何文件代表。
14. 知识产权
14.1 如果卖方为买方设计、绘制或开发货物,则任何设计、图纸和文件的版权仍为卖方的财产。未经卖方明确书面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此类设计、图纸和文件。
14.2 买方保证向卖方提供的设计、规格或说明不会导致卖方在执行买方订单时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或商标,并且买方同意就第三方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卖方进行赔偿就任何此类侵权行为向卖方提出诉讼。
14.3 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免费)出于营销或参加任何竞争的目的使用卖方为买方创建的任何文件、设计、图纸或商品。
15. 违约和违约后果
15.1 逾期发票的利息应从付款到期之日起每天累积,直至付款之日,每个日历月的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五 (2.5%)(并且由卖方自行决定,此类利息应每月复利以这样的速度)在任何判断之后和之前。
15.2 如果买方欠卖方任何款项,买方应赔偿卖方为收回债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费、律师和自己客户的法律费用、卖方合同违约费和银行拒付费)。
15.3 除卖方在本条款项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外,如果买方已向卖方付款,而交易随后被撤销,则买方应承担责任
对于逆转交易的金额,除了卖方根据本第 15 条产生的任何进一步费用外,如果可以证明这种逆转被认为是非法的、欺诈的或违反买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6.取消
16.1 在不影响卖方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违反本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下列事件),卖方可以暂停或终止向买方供应货物以及所有欠卖方的款项,无论是否到期,均应立即支付:
(a) 应付给卖方的任何款项已逾期,或卖方认为买方将无法在到期时付款;
(b) 买方已超过卖方提供的任何适用信用额度;
(c) 买方资不抵债,与其债权人召开会议,或提议或与债权人达成安排,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者
(d) 就买方或买方的任何资产任命接管人、经理、清算人(临时或其他)或类似人员。
16.2 卖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取消适用本条款的任何合同或取消货物交付。在发出此类通知后,卖方应向买方偿还买方为货物支付的任何款项。卖方对因此类取消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16.3 如果买方取消交付货物,买方应承担因取消而直接导致卖方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损失)。
16.4 一旦生产开始或已下订单,将不接受取消按买方规格制造的商品或非库存商品的订单。
16.5 因行使其在本条款项下的权利而使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卖方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则任何一方应向另一方发送书面争议通知,充分确定并提供争议的详细信息。在争议通知送达后十四 (14) 天内,双方应至少协商一次,以尝试解决争议。在任何此类会议上,每一方均应由有权同意解决争端的人代表。如果争议无法如此解决,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专人送达或通过挂号信向另一方发送进一步的书面通知,将此类争议提交仲裁。任何仲裁应:
(a) 指由澳大利亚仲裁员协会主席提名的单一仲裁员;和
(b) 根据澳大利亚仲裁员协会商事仲裁规则进行。
1988 年私隐法令
18.1 买方同意卖方从 CRB 获得一份信用报告,其中包含与卖方提供的信用有关的买方的个人信用信息(例如姓名、地址、D.O.B、职业、以前的信用申请、信用历史)。
18.2 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出于以下目的与这些信贷提供者和相关法人团体交换有关买方的信息:
(a) 评估买方的申请;和/或
(b) 将买方违约通知其他信贷提供者;和/或
(c) 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与其他信贷提供者交换有关该信贷账户状态的信息;和/或
(d) 评估买方的信用度,包括买方过去两年的还款记录。
18.3 买方同意向卖方提供消费者信用报告以收取商业信用的逾期款项。
18.4 买方同意其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可被卖方用于以下目的(以及其他约定或要求的目的):
(a) 商品的提供;和/或
(b) 分析、验证和/或检查买方的信用、付款和/或与提供货物有关的状态;和/或
(c) 处理买方要求的任何付款指令、直接借记服务和/或信贷服务;和/或
(d) 能够收取与货物有关的未偿金额。
18.5 卖方可以出于以下目的向 CRB 提供有关买方的信息:
(a) 获得消费者信用报告;
(b) 允许 CRB 创建或维护有关买方的信用信息文件,包括信用记录。
18.6 提供给 CRB 的信息可能包括:
(a) 上文 18.1 中概述的个人信息;
(b) 信贷提供者的名称以及卖方是买方当前的信贷提供者;
(c) 信贷提供者是否是被许可人;
(d) 消费信贷的类型;
(e) 有关买方申请信贷或商业信贷的详细信息(例如信贷账户的开始/终止日期和请求的金额);
(f) 消费者信贷违约、逾期账户、贷款还款或逾期超过六十 (60) 天的未偿还款项的通知,并且已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付款并已开始债务追回行动,或者买方不再有
任何逾期账户和卖方已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解除以及有关该解除的所有详细信息(例如付款日期);
(g) 卖方认为买方严重违反信用的信息;
(h) 通知买方逾期付款的金额等于或超过一百五十美元 ($150)。
18.7 买方有权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卖方:
(a) 卖方保留的买方信息副本以及要求卖方更正任何不正确信息的权利;和
(b) 卖方不会出于直接营销的目的而披露有关买方的任何个人信息。
18.8 卖方将根据买方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不再需要时销毁个人信息,除非为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所必需或需要按照法律。
18.9 买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卖方提出隐私投诉。卖方将在收到投诉后七 (7) 天内对该投诉做出回应,并将在收到投诉后三十 (30) 天内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对投诉作出决定。如果买方对提供的解决方案不满意,买方可以通过 www.oaic.gov.au 向信息专员投诉。
19.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19.1 买方承认这些条款对于保护卖方的合法利益是合理必要的,并且在依赖这些条款时不会对买方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
20. 通知送达
20.1 根据本条款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应视为已发出并收到:
(a) 亲自将通知交给另一方;
(b) 将其留在另一方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c) 通过挂号邮寄至另一方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d)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另一方最后为人所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20.2 任何已邮寄的通知均应视为已送达,除非有相反情况表明,在通过普通邮寄方式通知已送达时。
21. 终止
21.1 买方没有义务向卖方购买货物。
21.2 即使买方可能不会正式终止这些条款,如果买方决定停止向卖方订购货物,则这些条款将不再适用于买方。尽管有上述规定,这些条款的某些规定将继续适用于买方,包括但不限于第 6、7、8、9、11、12、13 和 14 条。
21.3 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终止这些条款。
22. 一般
22.1 双方保证其有权受本条款的约束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以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没有资不抵债,并且本条款对其产生具有约束力和有效的法律义务。
22.2 卖方可不时自行决定更改条款。不同的条款将传达给买方,并适用于买方下达的新订单。
22.3 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视为放弃该规定,也不影响该方随后执行该规定的权利。如果这些条款的任何条款无效、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存在、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会受到影响、损害或损害。
22.4 如果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存在任何不一致,则以本条款为准。
22.5 这些条款及其适用的任何合同均受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管辖,并受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的管辖。
22.6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可许可和/或转让其在本条款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未经卖方书面批准,买方不得许可或转让,卖方不得无理拒绝。
22.7 任何一方均不对由于天灾、战争、恐怖主义、罢工、停工、工业行动、火灾、洪水、风暴或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任何违约负责。
使用条款
如果您继续浏览和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这些条款和条件与我们的隐私政策一起管辖我们与您就本网站的关系。 如果您不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部分,请不要使用我们的网站。 请访问我们的条款和条件。 我们的网站是一个免费订购平台,直接将我们的客户与我们的团队联系起来。
定义
1.1 买方是指购买任何订单、发票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货物的人,如果有多个买方,则指的是每个买方的连带和个别名称。
1.2 CCA 指 2010 年联邦竞争与消费者法。
1.3 CRB 指信用报告机构。
1.4 货物是指卖方不时向买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如有)。
1.5 GST 是指 GST 法案中定义的商品和服务税。
1.6 GST 法案是指 1999 年联邦新税收制度(商品和服务税)法案。
1.7 非排他性权利具有第 8.1 条赋予的含义。
1.8 PMSI 是指 PPSA 定义的购买资金担保权益。
1.9 PPSA 是指 2009 年个人财产证券法。
1.10 价格是指为商品支付的价格(加上任何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
1.11 担保权益和“购买货币担保权益”、“附加”、“附件”、“完善”、“加入”、“混合”以及所有相关术语均具有 PPSA 赋予的含义。
1.12 卖方是指 Repertoire Culinaire Australia Pty Ltd T/A Imports of France、其继任者和受让人,或代表 Repertoire Culinaire Australia Pty Ltd T/A Imports of France 并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
1.13 条款是指卖方不时更改的这些贸易条款和条件。
2.订购商品
2.1 商品订单构成买方根据这些条款购买商品的要约。如果买方下订单或接受货物交付,则买方被视为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并立即受其约束。
2.2 卖方首选的下订单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维多利亚州的 ordersVIC@repertoireculinaire.com.au 和 ordersNSW@repertoireculinaire.com.au,并受限于:
(a) 墨尔本/悉尼大都会地区下一个工作日送达的订单,必须在下午 3:30 之前提交给卖家,在此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任何订单不能保证在第二天送达;和
(b) 下午 3:30 之前收到的订单将需要四十八 (48) 小时才能送达维多利亚州/新南威尔士州和州际地区;和
(c) 在已下订单的情况下,只有在原始订单下达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和/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通知,该订单的取消才会被接受。
2.3 卖方保留指定不时接受的最低订单价值的权利。卖方可全权酌情决定供应低于指定最低订单价值的订单,并就所有此类订单收取由卖方确定并告知买方的手续费。
2.4 卖方可全权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订单。
2.5 如果卖方认为买方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违反了这些条款,卖方保留终止买方订单的权利。
2.6 订货单或预订单必须由买方以书面形式连同授权的采购订单。由卖方自行决定,此类订单可能需要支付押金。定金金额或价格的百分比将在订购商品时规定,并应立即到期应付。
2.7 在下任何订单时,买方明确表示买方:
(a) 有溶剂;和
(b) 没有犯下破产行为;和
(c) 不知晓任何情况下任何债权人或有担保债权人有权指定接管人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清算买方或对买方资产行使任何其他权利。
3. 支付货款
3.1 价格将参照卖方当前的价目表计算。价目表中包含的价格和产品规格可由卖方全权酌情更改,恕不另行通知买方。
3.2 由卖方自行决定,价格应为:
(a) 如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发票所示;或者
(b) 货物交付之日的价格;或者
(c) 卖方的报价将在报价单中规定的期限或三十 (30) 天内有效。
3.3 卖方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支付不可退还的押金。
3.4 如果卖方的报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外币汇率和/或国际汇率的变化而导致海外交易增加),卖方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运费和保险费或由于卖方增加的货物成本)。此类变更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根据卖方的报价收取费用,并将在发票上显示为变更。所有变更必须在完成时全额支付。
3.5 买方承认并接受已接受订单的货物供应可能视供应情况而定,如果出于任何原因货物不可用或不再可用,卖方保留更改价格以涵盖替代品供应的权利商品。
3.6 货物付款时间至关重要,买方应在卖方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该日期可能是:
(a) 交付货物时;
(b) 发票日期后三十 (30) 天;
(c) 如无任何相反通知,日期为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任何发票日期后七 (7) 天。
(d) 在买卖双方书面约定的日期。
3.7 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支票、电子/网上银行、信用卡(每笔交易可能收取附加费)或买卖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付款。
3.8 买方无权抵销或从价格中扣除卖方欠或声称欠买方的任何款项,也无权因为发票的一部分有争议而拒绝支付任何发票。
3.9 卖方可以从买方欠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抵销卖方欠买方的任何款项。
3.10 如果买方未能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卖方的发票,则买方应支付卖方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在律师/自己的客户之间确定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和费用可能在追回或试图追回买方的逾期金额。
4. 缴纳消费税
4.1 除非另有说明,价格不包括消费税。发票将按照《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规定格式开具。
4.2 买卖双方商定的任何折扣或其他条款将根据不含商品及服务税的价格计算和适用。
4.3 如果对卖方根据本条款提供的任何供应征收消费税,买方必须支付按现行消费税税率乘以买方应付的相关供应(不作任何扣除或抵销)对价计算所得的消费税这些条款。
4.4 任何应付的 GST 金额应与买方支付价格的时间和基础相同。
4.5 如果价格的任何部分涉及应税供应和任何非应税供应,则价格的 GST 排除部分应由卖方确定。如果卖方基于合理理由确定需要对价格进行调整,它将立即发出《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任何“调整说明”。
4.6 买方必须支付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税费和关税。
5. 交付货物
5.1 货物交付发生在以下时间:
(a) 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卖方地址接收货物;或者
(b) 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地址,即使买方不在该地址。
5.2 买方应确保卖方始终可以畅通无阻地访问网站,以便交付货物。除非由于卖方的疏忽,否则卖方不对现场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行道、车道和混凝土、铺砌或草地的损坏)承担责任。
5.3 买方同意,无论是由买方的任何雇员还是代表买方签字的任何其他人签署的交货单,均应作为交货的决定性证据。
5.4 由卖方自行决定,交付费用是包含在价格中还是在价格之外,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一百五十美元 ($150.00) 以下的订单将自动收取二十美元 ($20.00) 的费用;
(b) 在墨尔本都会区内或(距 GPO 30 公里半径)内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00)的订单无需支付送货费;
(c) 三百五十美元 ($350.00) 以下订单的农村送货需支付由卖方确定的运费;
(d) 超过三百五十美元 ($350.00) 的农村送货不收取送货费;和
(e) 州际订单为出厂价,交付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事先与卖方作出安排。
5.5 卖方可以分批交付货物。每个单独的分期付款都应根据这些条款开具发票和付款。
5.6 卖方指定的任何交货时间仅为估计时间,卖方不对买方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双方同意他们应尽一切努力使货物能够在双方安排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如果卖方仅因买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无法按约定供应货物,则卖方有权收取合理的重新交付和/或存储费用。
5.7 买方承认,在买方完成与卖方的信贷申请并已批准为该帐户设定的信用额度之前,以信贷方式供应货物不会生效。
5.8 如果供应请求超过买方的信用额度和/或账户超过付款条件,卖方保留拒绝交货的权利。
6.保修
6.1 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更改、移除或涂掉卖方贴在货物上的任何标签。6.2 根据第 8.1 条,卖方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条件和保证,以及授予买方或其他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普通法、衡平法、贸易、习惯或惯例或其他任何方式以及所有此类条件除任何非排他性权利外,特此明确排除此类权利和补救措施。卖方对这些保证、陈述、承诺和保证的责任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6.3 卖方对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作出的任何保证完全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购买货物进行转售的买方无权根据任何此类保证提出索赔。
6.4 除另有规定外,消费者提出保修索赔的流程如下: 凡属于保修索赔的商品,应退回购买地,由卖方评估。消费者负责将商品退回购买地点。消费者在提出保修索赔时必须出示购买凭证。保修下的索赔将由卖方、授权经销商或代表根据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合理判断进行评估,并在以下情况下被接受:
(a) 发现相关缺陷;和
(b) 保修索赔是在相关保修期内提出的。
6.5 接受保修索赔后,卖方将安排更换商品。
6.6 卖方不对可能由以下原因引起或引起的任何缺陷或损害负责:
(a) 买方未能按照卖方推荐的包装或说明上的规定妥善维护或储存任何货物;
(b) 买方将货物用于设计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c) 在任何缺陷变得明显或对于合理审慎的运营商或用户来说应该变得明显后,买方继续使用任何商品;
(d) 买方未能遵守卖方提供的任何指示或指南;或者
(e) 正常磨损、任何事故或天灾。
6.7 如果买方是 CCA 所指的消费者,则卖方的责任仅限于附表 2 第 64A 条所允许的范围。
6.8 如果卖方被要求更换货物但无法更换,卖方可以退还买方为货物支付的任何款项。
6.9 如果买方不是 CCA 所指的消费者,卖方对货物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是:
(a) 仅限于卖方自行决定向买方提供的任何明示保修或保修卡的价值;
(b) 如果货物不是卖方制造的,则限于卖方有权获得的任何保证;或者
(c) 否则绝对否定。
7. 退回有缺陷的商品